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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8 16:22 来源:台州市经信局 点击数: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各县(市、区)经信(科)局、台州湾新区经科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台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台经技〔2007〕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28日

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关键基础件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培育建设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强、业绩显著、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鼓励我市特色优势明显的汽车零部件、缝制设备、模具、化工、泵与电机、水暖阀门等行业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加大人才引育和创新投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条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台州市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信(科)局、台州湾新区经科局(以下简称各地经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重视产学研联合创新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二)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山区县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技术开发,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必须的设备、检测仪器和场地,制造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四)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研发项目的投入归集核算清晰,制造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1.5%;高技术服务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1%。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山区县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5人);高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六条  申请认定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海关监管、环保监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严重违法或行政处罚行为;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各地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市直属企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推荐报送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必要时进行企业现场检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认定结果,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九条  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局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市经信局下发评价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市直属单位(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局提交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评价指标体系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经信部门依据评价标准对企业报送的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初步评价意见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对各地经信部门上报的企业评价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A)得分低于60分;

B)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C)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其技术中心资质顺延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  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需办理技术中心名称更名的,应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经信部门确认后报市经信局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而出现重大调整影响技术中心评价的,应及时向当地经信部门报告,经当地经信部门确认后行文报市经信局批准,可暂缓一期评价。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因评价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价警告、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在运行评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存在第六条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被撤销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审核确认后与年度认定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需认定一年以后才允许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优先支持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相关项目计划;研发成果优先推荐申报首台套、优秀新产品、科技成果奖等。

第十九条  各地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发布的《台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台经技〔2007〕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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