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相关部门(单位):
为推动我市智能网联车辆技术应用和产业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数据局联合制定了《台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公安局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数据局
2025年5月30日
台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动台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车辆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工作,控制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四)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对智能网联车辆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定场景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五)本实施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特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路段、网联设施及环境条件的道路。
(六)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分为配备驾驶人和不配备驾驶人(含远程驾驶)两种模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逐级开展。(见附件2)
配备驾驶人和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可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道路指定路段、区域内依申请开展。
(七)本实施细则所称智能网联车辆,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车辆,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达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规定的3级驾驶自动化要求。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达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规定的4级驾驶自动化要求。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达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规定的5级驾驶自动化要求。
(八)本实施细则所称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
二、组织管理
(一)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数据局共同成立台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具体实施,统筹协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和管理第三方机构。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履行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负责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智能网联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智能网联车辆开放测试道路和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区域标志、标识有关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智能网联道路测试和应用道路划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辖区公路范围内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的推广和涉路审批,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辖区公路范围内有序开展相关智能化升级改造的推广、涉路审批及运输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新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建设部门按照规划有序开展城市道路智能化建设。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范围内智能化升级改造相关道路设施配套工作,协调做好职责范围内测试路段和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区域标志、标识有关工作,指导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道路业主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市数据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所需算力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涉及到的公共属性数据与台州市公共数据平台的对接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各政府部门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相关公共数据使用、业务应用支撑等需求,基于明确场景按需授权调用。
各县(市、区)可参照成立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管理联席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报市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指导辖区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制定投放线路方案。
(二)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组建台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示范运营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三)根据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需要和道路基础条件,由市公安局负责划定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示范运营路段、区域。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路段、区域范围,支持特定区域全域开放,丰富测试与应用场景。
(四)联席工作小组可以委托国家或省认可的智能网联车辆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智能网联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数据采集、车辆跟踪、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一)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备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业务能力;
3.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4.具有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5.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6.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7.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8.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含监管设备安装和测试数据采集的协议,接受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监管。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具备车辆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等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业务能力;
3.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应明确其中至少一个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的单位为责任主体,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4.对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5.具有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方案;
6.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7.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8.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9.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含监管设备安装和示范应用数据采集的协议,接受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监管;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示范运营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车辆示范运营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二)点相关要求,并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合作。
(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4.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6.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7.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智能网联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2.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3.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4.应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车辆编号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行驶里程;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0)反映远程操作员的人机交互状态的视频监控情况(如有);
(11)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2)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5.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车辆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示范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进行人工接管或远程协助;
(2)如采取远程操控测试车辆,当通讯网络中断时,车辆仍旧能够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
四、道路测试申请与审核
(一)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封闭道路(测试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测试验证,并由国家或省认可的从事车辆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其中:
1.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3)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2.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3.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道路测试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4),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自动驾驶等级、道路测试驾驶人、道路测试车辆、道路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道路测试项目等基础信息,其中,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2.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3.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4.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5.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6.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9.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10.道路测试驾驶人培训合格承诺书;
1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三)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包括以下流程:
1.道路测试主体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应于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2.材料初审合格后,联席工作小组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在初审合格次日起2个自然月内完成对道路测试主体的智能网联车辆现场审查和测试,对测试主体提供的智能网联车辆及相关功能进行模拟仿真测试,出具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验报告和道路测试方案评估报告;
3.测试主体应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监管装置,并通过自建的远程监管平台接入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由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运营方出具监管装置接入证明;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未投入使用前,道路测试主体须每月拷贝运行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至公安、交通等部门;
4.现场审查和测试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应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道路测试评估,专家根据相关材料、委托检验报告、道路测试方案评估报告及测试主体现场演示情况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5.联席工作小组应在收到专家评估意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5),并定期向台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随时向社会公布;
6.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测试主体,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对于符合“三同原则”(即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原则)的车辆,可持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材料及拟增加车辆的证明材料等,交联席工作小组审核确认。
(四)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开展匹配等级的道路测试。
1.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道路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2.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通知书》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五)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来台开展道路测试前,需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及批复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由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重点场景抽查复测以及符合本地道路交通特征的附加项目测试,经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联席工作小组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开展匹配等级的道路测试。
(六)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第三方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七)对申请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道路测试的车辆,应在配备驾驶人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进行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道路测试主体还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二)点第1、4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由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示范应用申请与审核
(一)对申请开展配备驾驶人的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配备驾驶人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不少于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对申请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不配备驾驶人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二)示范应用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6),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自动驾驶等级、示范应用驾驶人、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其中,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2.示范应用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3.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4.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5.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6.示范应用驾驶人培训合格承诺书;
7.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为示范运营乘客购买保险,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100万元的座位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
(三)示范应用主体申请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包括以下流程:
1.示范应用主体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应于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2.示范应用车辆状态确认无误后,联席工作小组应聘请第三方机构于状态确认无误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道路测试数据记载材料和示范应用评估报告;
3.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示范应用车辆实时运行数据,由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运营方出具监管装置接入证明;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未投入使用前,示范应用主体须每月拷贝运行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至公安、交通等部门;
4.联席工作小组应组织专家进行示范应用评估,专家根据相关材料、道路测试记载材料、示范应用评估报告及示范应用主体现场演示情况等,出具专家意见;
5.联席工作小组应在收到专家评估意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颁发《示范应用通知书》(见附件7),并定期向台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随时向社会公布;
6.对已经或正在进行示范应用的示范应用主体,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可持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材料、拟增加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的必要性说明以及拟增加车辆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证明材料等,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四)示范应用主体可以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示范应用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示范应用,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示范应用车辆,来台开展示范应用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部分在台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120小时或不少于500公里道路测试。
(六)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示范应用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第三方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六、示范运营申请与审核
(一)对申请开展配备驾驶人的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配备驾驶人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运营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不少于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自动驾驶模式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示范应用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对申请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不配备驾驶人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运营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示范应用。自动驾驶模式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示范应用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示范运营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示范运营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车辆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8),包括示范运营主体、自动驾驶等级、示范运营驾驶人、示范运营车辆、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路段或区域及示范运营项目等信息;
2.相应运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3.示范运营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完整记载材料;
4.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5.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6.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7.示范运营驾驶人培训合格承诺书;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运营的,应为示范运营乘客购买保险,购买每车每座位不低于100万元的座位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
(三)示范运营主体申请智能网联车辆示范运营包括以下流程:
1.示范运营主体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应于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2.示范运营车辆状态确认无误后,联席工作小组应聘请第三方机构于状态确认无误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数据记载材料和示范运营评估报告;
3.示范运营主体应向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上传示范运营车辆实时运行数据,由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运营方出具监管装置接入证明;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未投入使用前,示范运营主体须每月拷贝运行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至公安、交通等部门;
4.联席工作小组应组织专家进行示范运营评估,专家根据相关材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记载材料、示范运营评估报告及示范运营主体现场演示情况等,出具专家意见;
5.联席工作小组应在收到专家评估意见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颁发《示范运营通知书》(见附件9),并定期向台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随时向社会公布;
6.对已经或正在进行示范运营的示范运营主体,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运营车辆数量,可持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材料、拟增加示范运营车辆数量的必要性说明以及拟增加车辆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证明材料等,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四)示范运营主体可以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示范运营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示范运营,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示范运营车辆,来台开展示范运营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部分在台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120小时或不少于500公里示范应用。
(六)示范运营主体可进行市场化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面向特定对象或者特殊作业服务收费的,参照行业规定收费。相关行业收费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扰乱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示范运营车辆的收费和计价方式发生调整或改变时,由申请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备案。
七、功能型无人车
(一)鼓励功能型无人车在封闭、半封闭区域开展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专用场景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特定区域特定路线开展功能型无人车应用。申请使用功能型无人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前,应取得功能型无人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照同批次同车型(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均一致)车辆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车辆安全行驶适应性评估(其余车辆应当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一致性报告)。申请使用功能型无人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应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四、五、六部分及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功能型无人车车辆识别标牌。
使用功能型无人车开展不配备现场安全人员的道路测试的,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道路测试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00公里的配备现场安全人员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测试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使用功能型无人车开展不配备现场安全人员的示范应用的,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公里的不配备现场安全人员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测试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使用功能型无人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应购买每车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的相关保险或每车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的事故赔偿保函。
八、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管理相关规定。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或“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三)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
在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可搭载不超出示范应用车辆额定乘员数量的人员和核定载质量的货物,并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四)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五)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六)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示范运营活动中,相关数据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等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以及第三方机构应当按要求报送测试情况和报告。
1.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应每6个月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报告,报告应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内容完成情况和车辆运行、对交通影响、道路和市政设施适应性等方面情况,以及事故、意外、舆情等。应提交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事件发生前90秒及发生后90秒的自动驾驶记录数据,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2.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相关测试运行数据和测试主体的相关测试情况,于每年6月、12月向联席工作小组上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情况报告;
3.联席工作小组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和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报告交各相关部门审查和专业论证,并于每年6月、12月向台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情况;
4.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联席工作小组或第三方机构要求检索调阅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明材料、数据资料、道路测试和示范相关文件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八)为强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全过程监管,应建立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由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运营方负责运行管理,并定期向联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运营方应根据联席工作小组要求,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如发现自动驾驶系统与申请不一致、存在重大升级情况,应及时报告联席工作小组。
(九)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工作小组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
1.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2.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3.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示范运营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4.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6.未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的。
联席工作小组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应当一并收回车辆号牌,并转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十)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工作小组应当暂停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并收回已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对涉事主体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涉事主体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恢复测试与示范工作。
1.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未实时上传车辆运行数据,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测试计划、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报告的;
2.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违规或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实的;
3.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驾驶人存在其它违反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九、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一)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车辆驾驶人(包括远程测试驾驶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理。
(二)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示范运营车辆驾驶人(包括远程测试驾驶人)或管理人为事故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确定。
(三)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报告联席工作小组。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联席工作小组,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
(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台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十、附则
(一)台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此件为准)57台经信〔2025〕57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