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工业设计发展要求以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台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14日
台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驱动和引领作用,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示范带头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初审、推荐上报等工作,协助市经信局对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主体需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本级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查或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并予以公示。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市经信局加强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以政策制度、设计奖赛、展览展示、培训交流等方式,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设计能力、产品附加值、企业价值链和市场竞争力,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各县级经信部门协助市经信局加强本区域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政策扶持。
第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积极配合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会议活动和运行监测工作,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内的不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县级经信部门。各县级经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并将复核意见和复核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市本级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局报送复核材料。经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或专家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县级经信部门,县级经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